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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8年度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8年度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
(淄政办发〔2008〕2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2008年度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现将今年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办理制度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出发,进一步增强对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认识。要高度重视建议提案的办理工作, 切实加强对办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工作制度,不断提高办理工作的规范化水平。要召开专题办公会议进行研究,明确一名负责同志分管这项工作,并安排专人具体负责;必要时,主要领导要亲自参与办理。今年,市政府将各承办单位办理建议提案的时限、质量、面复、满意率、反馈、总结情况等内容,列为市政府对区县、高新区和市政府部门、单位年度政绩考核的内容,督促检查工作由市政府督查室负责。
  二、加强协调配合,规范办理程序
  各承办单位收到建议提案后,首先应认真审阅,只要所提建议提案与本单位职责有关,就要认真答复,不得相互推托;对确实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应在7日内向市政府督查室说明理由,重新确定办理单位,不得自行转送。凡建议、提案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的,作为共办件处理,由各承办单位就涉及本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分别答复代表或委员。
  对建议和提案的答复要严肃认真,内容要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符合实际情况,文字要精炼,语气要诚恳,行文格式要规范。答复意见必须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并加盖承办单位公章(各承办单位不得以所属单位名义进行答复),连同“建议、提案处理单”及建议、提案原件一起报送市政府督查室(建议、提案答复格式见附件)。经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副市长签批后再由承办单位行文答复代表或委员。
  各承办单位书面答复代表或委员时,给领衔代表或委员的答复要附寄征询意见表(格式见附件),征求代表或委员对本单位办理工作的意见。对市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的答复意见,要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或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市政府督查室各一式两份。建议和提案一般要求逐件答复。承办单位对联名提出的建议或提案,要分别答复每位代表或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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