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需要办理落实的事项;
(九)中央、省、市主流新闻媒体反映我市工作情况,经领导批示需要办理落实的事项;
(十)政府、办公厅(室)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需要办理落实的事项。
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做好办理事项的具体组织、协调和落实工作。凡市政府督查室督查办理的事项,各级、各部门、各单位都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负责地抓好落实,及时规范地报告办理结果。
三、督查落实工作的程序
(一)立项通知。实行督查立项制度,凡需督查办理落实的事项,都应由督查机构立项建档,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限期办理。需全市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共同办理落实的长期性、全局性事项,应定期督查工作进展情况。对需要几个部门和单位共同办理落实的事项,应明确主办单位、协办单位,避免推诿扯皮现象的发生。
(二)跟踪催办。督查通知下发后,督查机构要及时催办,定期调度,跟踪督办落实工作进展情况。
(三)督查调研。对情况复杂、矛盾突出的事项,督查机构要根据实际情况,深入实地现场进行督查调研,掌握第一手资料。对涉及多个单位、多位领导同志批示的同一事项,市政府督查室要主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协同督查督办,促进事项尽快办理落实。
(四)汇总报告。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办理落实的情况报告应以正式文件并由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签发后(注明联系人、联系电话,一式二份)报送市政府督查室。对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事项的办理情况报告,要按照《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办理领导同志批示事项工作规则的通知》(淄政办发〔2006〕60号)的规定和要求办理。市政府督查室收到办理情况报告后,应及时呈送有关领导同志阅示。综合性事项应加工整理后再呈送。对格式不规范、意见不明确、事实不清楚、结论不准确的,应退回重办重报。
四、督查落实工作的基本要求
(一)提高办理落实效率。各级督查机构对需要督查落实的事项,要在第一时间拟定工作方案,立项督办;对紧急事项,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即接即办。各级、各部门、各单位接到督办通知后,要按照要求及时办理。因情况特殊不能按时办结的,应及时向市政府督查室报告,说明原因及下步打算,经同意后,按照新的要求办理落实。要按照“敢督、敢查、敢办”的要求,形成重实际、说实话、办实事、求实效,脚踏实地、埋头苦干的工作作风,主动抓好各项办理事项的督查落实,做到领导同志批示到哪一级,督查工作就跟踪督办落实到哪一级。
(二)保证办理落实质量。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对承办的落实事项,要做到情况全面,事实清楚,结论正确,措施有力;需要几个单位共同落实办理的事项,主办单位汇总时,要实事求是,反映实情,统筹兼顾,突出重点,观点鲜明;凡要求反馈落实情况的事项,各承办单位都要有办理结果报告。督查报告要一事一报,一般性的督查报告原则上不超过1000字,重要的综合性督查报告不超过200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