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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政府门户网站管理规定的通知


  (二)文字、标点符号、数字的使用,要符合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有关规定。

  (三)计量单位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第十一条 市政府门户网站的信息维护以服务中心为主,各部门(单位)参与共同维护。

  (一)服务中心独自或组织各部门(单位)共同开发信息资源;

  (二)通过相应方式采用各部门网站及社会机构网站信息和服务资源;

  (三)通过在线投稿机制,直接接受各种信息来源的信息;

  (四)对特定的栏目,制定制度,明确分工、责任,由有关部门(单位)维护;

  (五)对部门网站特色栏目直接链接。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要建立严格的信息组织与审核发布机制,实行分工协作,分级负责,积极组织,严格把关。各部门分管领导对本部门信息维护和上报、上传工作负全责。

第五章 互动交流

  第十三条 各部门(单位)要充分利用市政府门户网站应用系统的各项互动交流功能,结合各自业务实际,开展面向社会的各种互动应用,为公众提供便捷服务,实现政府与市民的网上直接沟通,使政府网站成为民主监督和建言献策的重要渠道。

  第十四条 市政府门户网站接受的网上咨询、网上投诉或建言献策等问题由市应急管理办公室按问题所属转交相关部门、单位及时进行答复或处理。

  第十五条 “网上调查”功能的应用。各部门根据自身需要确定调查专题,请示本部门分管领导同意并签字后报送服务中心,由服务中心制定调查表,开展网上调查。

第六章 网上办事

  第十六条 凡有行政审批职能的政府部门(单位),要将面向社会、企业、公众的各项审批、注册、登记事项的办事流程、办事表格、办事依据、申报材料目录、承诺办结期限、办事结果、联系电话等组织上网,并实现办事表格下载。

第七章 考核

  第十七条 服务中心负责对参与政府网站运行管理工作的市政府各部门进行考核,并建立按月通报、年终考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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