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服务中心负责全市政府网站管理维护队伍的业务指导、培训;采取有效形式,借助社会技术力量,保障网站畅通运行。
第四章 信息维护
第八条 各部门(单位)要切实做好网站信息资源上传、上报的组织发布工作。
(一)信息组织发布工作要按照“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二)信息组织发布工作要接受市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
(三)信息组织发布的范围:各级政府机关在其管理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拥有的信息,凡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社会公众正常的工作、生活有需求的都应组织上网。
(四)上网信息的主要内容:
1.政府机关的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办事条件、办事依据、办事结果,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2.社会经济发展规划、计划、工作目标及完成情况,重大工程、重要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3.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文件,政策、法规解读信息;
4.重要政务、社会活动情况;
5.重大决策,重大突发性事件预报、发生及处理情况;
6.本地自然地理、经济政治、文化历史、社会事业、社会生活等信息;
7.有利于市民生活、学习和企业生产、经营的服务信息;
8.本地、本部门特色信息;
9.要针对经济社会发展和公众关心的热点,组织发布政务各类专题信息。
第九条 各网站不得发布传播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损害民族团结,损害国家荣誉利益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传播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四)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恐怖、暴力或教唆犯罪的;
(五)侮辱或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上网信息应符合有关语言文字规范。
(一)各部门(单位)发布的各类信息必须完整、准确;用字用词正确,语言通顺简洁;各类文体的信息要符合相应文体格式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