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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政府门户网站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七条 服务中心负责全市政府网站管理维护队伍的业务指导、培训;采取有效形式,借助社会技术力量,保障网站畅通运行。

第四章 信息维护

  第八条 各部门(单位)要切实做好网站信息资源上传、上报的组织发布工作。

  (一)信息组织发布工作要按照“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二)信息组织发布工作要接受市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

  (三)信息组织发布的范围:各级政府机关在其管理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拥有的信息,凡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社会公众正常的工作、生活有需求的都应组织上网。

  (四)上网信息的主要内容:

  1.政府机关的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办事条件、办事依据、办事结果,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2.社会经济发展规划、计划、工作目标及完成情况,重大工程、重要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3.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文件,政策、法规解读信息;

  4.重要政务、社会活动情况;

  5.重大决策,重大突发性事件预报、发生及处理情况;

  6.本地自然地理、经济政治、文化历史、社会事业、社会生活等信息;

  7.有利于市民生活、学习和企业生产、经营的服务信息;

  8.本地、本部门特色信息;

  9.要针对经济社会发展和公众关心的热点,组织发布政务各类专题信息。

  第九条 各网站不得发布传播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损害民族团结,损害国家荣誉利益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传播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四)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恐怖、暴力或教唆犯罪的;

  (五)侮辱或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上网信息应符合有关语言文字规范。

  (一)各部门(单位)发布的各类信息必须完整、准确;用字用词正确,语言通顺简洁;各类文体的信息要符合相应文体格式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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