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创新发展的政策措施
(一)明确供销合作社职能。各级政府要把供销合作社“一个网络、两个平台”建设纳入当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服务业发展总体规划。市供销合作社作为全市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和建设农村社区服务中心的职能部门,要行使好组织、指导、协调和服务职能。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协会等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要依法向工商、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市及区县供销合作社要健全完善理事会、监事会,精简机构,定编定员,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二)加大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创新发展的财政和金融信贷支持力度。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9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社改革发展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鲁政发〔2007〕64号)和《中共淄博市委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淄发〔2006〕27号)等文件精神,在积极争取上级有关政策和资金支持的同时,从2008年起,市政府设立供销合作社改革创新发展资金,主要用于农村新型经营服务体系建设,具体使用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供销合作社另行制定。各区县、高新区要根据当地实际,作出相应安排。在市、区县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中安排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建设项目,由市发改委和市供销合作社负责项目的具体落实;在市、区县政府节能降耗专项资金中安排部分用于供销合作社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项目。同时,各级政府要大力扶持农村合作经济服务体系建设。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享受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贴息贷款优惠政策。
(三)妥善解决供销合作社土地问题。区县政府要在搞好供销合作社原有土地整合利用的基础上,积极保障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和农村社区服务中心的设施建设用地。在划拨土地上建设经营服务项目,不改变用途的可继续以划拨土地的方式使用;需要办理有偿使用手续的,土地有偿使用的收益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全额用于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为镇、村经营网点配套建设的生产基地、生产性附属设施,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地方政策性收费。严禁平调供销合作社资产,对因道路拓宽、城镇建设等拆除供销合作社设施的,按规定给予补偿。
(四)做好供销合作社下岗失业人员安置和历史经济包袱处理工作。国家和各级有关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安置优惠政策和做法,同样适用于供销合作社。妥善处理供销合作社历史包袱,对已清理核查的地方政策性亏损挂账,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相关政策,明确责任,妥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