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落实责任,齐抓共管,全力做好安全保障工作
民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清明祭祀活动的管理和服务指导,指导各殡葬服务单位做好清明节期间的各项服务工作,合理调配人员,严肃工作纪律,保证服务人员定岗定责,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确保各个环节正常运转。要开展优质服务活动,保护群众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要根据条件增设便民服务项目和网点,开通服务监督电话,设立接待咨询点,安排专人负责受理群众意见和建议,并向群众宣传安全祭祀常识。要加强殡仪馆、公墓、骨灰堂等群众集中祭祀场所的安全检查,完善安全保障设施,合理疏导人流、车流,及时堵塞漏洞,消除安全隐患,引导群众有序地开展祭祀活动。
公安部门要积极做好交通组织和疏导工作,最大限度地保障交通畅通,对祭祀活动中组织、教唆、胁迫、诱骗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等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要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交通部门要结合实际,加强客运车辆调度,合理调整通往重点祭祀地点的班次密度,以满足祭祀群众出行需要。
林业、消防部门要加强森林防火宣传和林区火源管理,严禁在林内及林缘上坟烧纸、烧香化烛、燃放烟花爆竹,严防发生森林火灾。要加大森林火灾查处力度,依法查处森林火灾肇事者和违章用火人员。督促社会单位落实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防范措施,加强防火安全巡查、检查,做好灭火救援的各项准备工作。
工商部门要加大对违规经营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法打击不法经营行为,维护群众利益。
宣传部门要从正面进行积极引导,大力宣传殡葬政策法规,宣传殡葬改革的好经验、好做法,特别是要认真做好引导群众错峰祭扫和文明祭祀的宣传工作,营造清明祭祀活动的良好社会氛围。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随时掌握工作动态,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安全应急快速反应机制,保障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
做好清明节群众祭祀活动的各项工作,事关社会和谐稳定,事关群众切身利益,责任重大,任务艰巨。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责任制,对因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而引发的重大人身安全、火灾、交通事故等,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各有关部门要主动协作,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确保清明节期间群众祭祀活动安全、有序、文明、和谐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