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备案审查的内容和方式。县级以上政府法制机构收到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时要兼顾对适当性和制定程序的审查。审查的基本内容主要是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权限、程序、内容是否合法,规定的内容是否合理、适当,与上级机关、单位的规定是否一致等。审查方式可以采取独立审查和通过有关机关、单位协助审查相结合的方式。审查中,需要有关机关、单位提出意见的,有关机关、单位应当按期回复。
(二)审查重点和违法文件的确认。要重点审查涉及征用土地、房屋拆迁、社会保障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同时要密切关注有关治理整顿煤矿、开发资源、土地管理、城市改造等实施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方面的文件。对于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和收费、擅自减免税费和实行地区封锁、行业垄断等文件都应当确认为违法文件。
(三)纠正违法文件的程序。 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对发现存在违法问题的规范性文件要按照《
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的有关规定坚决予以纠正,对需要撤销的规范性文件,在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撤销前,可以责令制定机关自行撤销;对需要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制定机关全部或者部分暂停执行。对于情节严重、影响范围较大或者发文机关拒不纠正的,法制机构应当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意见书面通知制定机关,制定机关应当自收到该意见之日起30日内纠正并反馈处理结果;逾期不纠正的,法制机构应当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撤销,并建议有关机关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四、强化规范性文件的监督检查
(一)强化层级监督。县级以上政府法制机构应当按照层级监督的原则,加强对本级政府各部门和下级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报送备案情况的监督检查,不定期地深入规范性文件制发机关、单位,全面检查其发文登记簿上登记文号的文件。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发布的文件目录,报备案审查的政府法制机构备查。对不报送目录的,由负责审查的政府法制机构提请本级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以维护备案工作的严肃性。法制机构应当将规范性文件合法情况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范围,并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和监督检查结果定期进行通报。
(二)开展社会监督。要认真落实公众提请审查制度,拓宽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渠道。县级以上政府法制机构应当积极受理公众和社会各界对规范性文件合法性提出的审查申请,对属于本级政府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 接到审查申请的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申请人;对不属于本级政府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移送有备案审查权的政府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