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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意见

  各级机关、单位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说明应当明确、具体、充分,其内容应当包括制定该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或者其他上位规范性文件;拟解决的主要问题以及采取的主要措施;对有关机关、单位或者组织的分歧意见的协调处理情况和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以及经本机关、单位法制机构审核的意见等情况。
  较大的市制定的政府规章报送备案时,也同时使用统一的备案格式(详见附件3)。
  二、建立健全制定机制,确保规范性文件质量
  (一)实行征求意见制度。各级机关、单位制定规范性文件,其起草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根据文件草案所规范调整的内容和范围,有针对性地征求并认真采纳相关部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有关专家的意见,使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更具有可行性。
  (二)坚持法律审核制度。政府和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 应当将文件草案送交法制机构进行法律审核。规范性文件草案在送交法制机构时,应当同时附送下列材料:1、制定该文件的说明;2、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和省的相关政策以及上级行政机关的有关规定;3、协调论证结论和反映各方面意见及其采纳情况等有关材料。政府及部门的法制机构对送审的规范性文件要严格审核把关,重点从以下6个方面进行审核:1、是否超越制定机关的法定职权;2、是否具备制定的必要性;3、规范性文件内容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国家和省的相关政策以及上级行政机关的有关规定相抵触;4、拟采取的措施或者规定的程序是否公正、适当、可行;5、起草工作是否符合本规定的制定程序;6、文件内在逻辑结构是否严谨。未经过法制机构进行法律审核的规范性文件草案,不得提交会议审议。
  (三)确立会议审议制度。县级以上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提交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乡(镇)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提交乡(镇)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提交委(办、厅、局)务会议审议决定。会议审议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通知法制机构列席。
  (四)开展规范性文件评估制度。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实施机关、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以及实际情况的调整,及时对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发现文件存在违法或者不当问题的,制定机关、单位应当及时宣布停止执行存在问题的内容或者废止该文件。
  三、认真开展备案审查,严格做到“有错必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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