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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意见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意见
(黑政法发[2008]8号 二○○八年三月七日)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中、省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加大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力度,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准确把握备案范围和方法,切实做到“有件必备”
  (一)准确界定规范性文件的范围。本省各级政府和行政部门、机构或者法律、法规授予行政管理权的组织(统称机关、单位)发布的除政府规章和机关、单位内部文件以及对具体事项进行处理的文件,凡是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或者涉及其权利、义务并可以反复适用的行政公文都属于规范性文件。一些阶段性整顿工作方案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应当属于规范性文件。
  (二)明确备案时限和方式。各级机关、单位制发规范性文件后,应当严格按照《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第六条“规范性文件应当于发布之日起15日内上报备案” 的规定及时报送备案。制发机关和单位可以采取邮寄、交换或者网上备案的方式报送备案。备案登记时间按报送备案的方式计算:采取邮寄方式的,按寄出的邮戳日期计算;采取交换或者网上备案方式的,按负责备案审查机关收到的日期计算;对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不符合要求的,以重新报送备案所采取的备案方式确定。
  实行垂直管理的单位制定规范性文件,也要按照备案时限规定报送有隶属关系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同时还应当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备案。
  (三)统一备案形式。自2008年4月1日开始,启用统一的规范性文件备案格式(详见附件1、2)。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提交备案报告、文件正式文本、制定文件的说明和文件正式文本的电子版本。并按照规定的格式装订成册(网上备案除外)。负责备案审查的政府法制机构,对符合备案格式要求的,予以备案登记;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登记,并告知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单位重新报送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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