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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煤矿安全生产的若干规定

  (三)在有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排放水的;
  (四)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的;
  (五)有明显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
  第三十一条 超层越界开采。
  (一)国土资源部门认定为超层越界的;
  (二)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煤层层位进行开采的;
  (三)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开采的;
  (四)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
  第三十二条 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
  (一)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未配备专业人员并编制专门设计的;
  (二)未进行冲击地压预测预报、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的。
  第三十三条 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
  (一)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未编制防止自然发火设计或者未按设计组织生产的;
  (二)高瓦斯矿井采用放顶煤采煤法采取措施后仍不能有效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的;
  (三)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未选定自然发火观测站或者观测点位置并建立监测系统、未建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性灌浆或者全部充填、注惰性气体等措施的;
  (四)有自然发火征兆,没有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继续生产的;
  (五)开采容易自燃煤层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
  第三十四条 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
  (一)被列入国家应予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和工艺目录的产品或工艺,超过规定期限仍在使用的。
  (二)瓦斯突出矿井仍在使用架线式电机车的;
  (三)矿井提升人员的绞车、钢丝绳、提升容器、斜井人车等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的;
  (四)使用非阻燃皮带、非阻燃电缆,采区内电气设备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
  (五)未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未使用专用发爆器的;
  (六)采用不能保证2个畅通安全出口采煤工艺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按规定开采者除外)的;
  (七)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矿井(薄煤层除外)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的。
  第三十五条 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
  (一)单回路供电的;
  (二)有两个回路但取自一个区域变电所同一母线端的。
  第三十六条 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擅自组织施工的;
  (二)对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做出重大变更后未经再次审批并组织施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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