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年度考核称职以上。
第六条 建立和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
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的取得依照《白山市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实施方案》执行。
行政执法人员须在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后,方可申领行政执法证。
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考试,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也可以授权县级政府法制部门组织实施。
第七条 申办行政执法证的人员,由所在单位法制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格审查,填写行政执法证审批表,并提供部门执法依据、年度考核情况说明、行政执法人员名册,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统一办理。
第八条 行政执法证件按照下列程序核发:
(一)市本级行政执法部门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核发;
(二)县(市)区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由县(市)区政府法制部门初审后,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核发。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时,必须遵循执法程序,出示行政执法证。
第十条 行政执法证件应妥善保管,不得涂改、转借或越权使用。
遗失行政执法证件的,应当及时向市、县(市)区政府法制部门报告,市、县(市)区政府法制部门不定期地在当地主要报刊上发布遗失证件作废公告,公告费用由证件遗失人承担。
行政执法证件损坏的,持损坏证件到市、县(市)区政府法制部门申请重新核发。
第十一条 持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调离本单位或行政执法岗位时,其所在单位应将证件收回,并报发证机关注销。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证件实行年审制度。持证人所在单位应于每年第一季度将证件报送本级政府法制部门,由发证机关统一审核,逾期未审核或审验不合格的证件,视为无效证件。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暂扣或吊销行政执法证。吊销行政执法证件的,由发证机关决定。
(一)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违反行政执法规范,拒不出示证件的;
(二)超越职权范围从事执法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