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政府令
(第6号)
《白山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12月13日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 刘喜杰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白山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行政执法证件的统一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吉林省行政执法条例》和《
吉林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证件,是指经吉林省人民政府授权,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统一印制的《吉林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以下简称行政执法证)。
行政执法证是行政执法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赋予的权力,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资格证明。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
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领取和使用由国务院所属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件的,可不再申领行政执法证。但应当将证件样式以及本单位持证人员名单、证件编号报送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第四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全市行政执法证件的核发、管理和监督。
各县(市)区政府法制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和监督。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部门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申领行政执法证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于职守,遵纪守法;
(二)所在单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三)直接从事行政执法的在编公职人员;
(四)熟悉和掌握与履行执法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专业知识;
(五)经过行政执法资格培训并考试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