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某一方面社会生活或行政管理工作作出部分性规定的规范性文件,称之为规定;
(二)对某一方面社会生活或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作出安排的规范性文件,称之为决定;
(三)对某一方面社会生活或行政管理工作作出比较全面、具体规定的规范性文件,称之为办法;
(四)对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作出具体实施规定的规范性文件,称之为细则;
(五)对某一方面社会生活或行政管理工作作出制度性规定的规范性文件,称之为规则。
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的外部结构,应当采取章、节、条、款、项、目的形式,以条作为基本的构成单位。
第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中条数比较多的,应当以分章的形式表述。每章须加有标题,由其内容相近的若干条组成,在章的标题前面用汉字号码标明顺序。
章内条数比较多的,应当以分节的形式表述。每节须加有标题,由其内容相近的若干条组成,在节的标题前面用汉字号码标明顺序。
第四章 起草、审核与发布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制度。
提请本级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的部门,应当于每年的1月底前向政府法制部门提出制定规范性文件项目计划,由政府法制部门进行综合、平衡,编制年度制定计划草案,呈报本级政府批准后下达执行。
第十五条 特殊情况需要追加制定计划的,向政府法制部门提出追加制定计划申请,经法制部门批准后,作为追加计划执行。
第十六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项目计划,应当明确拟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发布机关、制定该文件的必要性、需要进行可行性调研论证的内容、发布时间等内容。
第十七条 列入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项目,负责起草的部门应当按照计划时间完成起草工作,按时向政府法制部门报送文件送审稿和起草说明。
起草规范性文件过程中,起草部门应当广泛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应当与有关部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在起草说明中说明存在的分歧意见及其原因和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