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政府令
(第4号)
《白山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12月13日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 刘喜杰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白山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管理,保障抽象行政行为合法有效,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吉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规范性文件,是指不具有行政立法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行政管理工作的需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发布的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管理文件。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均需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一般称规定、决定、办法、细则、规则等,不得称条例。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的综合部门;向本级政府提出制定规范性文件项目的部门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起草部门。其各自的职责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政府法制部门负责下列具体工作:
1.编制制定规范性文件计划草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2.审查提出制定项目部门的调研论证题纲;
3.组织提出制定规范性文件项目的部门起草规范性文件草案;
4.审核规范性文件草案内容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5.协调处理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中出现的意见分歧;
6.向本级政府常务会议作出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审核说明;
7.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对已发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提出修改、停止执行或废止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