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政府令
(第3号)
《白山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试行)已经2006年12月13日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白山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吉林省行政执法条例》、《
吉林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各级负有行政执法监督职权的行政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监督机关)依法对本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下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情况实施监督的行政管理活动。
第三条 全市各级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实施行政执法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对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含垂直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下级政府实施行政执法监督,具体工作由政府法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本机关内部的行政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和下级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执法监督。
人事、监察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协助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做好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第五条 行政执法监督应当坚持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指导与监督相结合的工作原则。
第二章 监督内容
第六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对行政执法机关的下列活动实施监督:
(一)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情况;
(二)行政执法机关是否具有主体资格、委托行政执法是否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