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政府令
(第10号)
《白山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2月11日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刘喜杰
二○○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白山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税务总局发布的《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辖区内的城镇廉租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各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其具体职责: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廉租住房的有关政策和管理措施。
(二)组织、指导、协调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
(三)负责廉租住房的建设、入住审批,并就有关事项定期向社会公告。
(四)编制廉租住房资金(基金)年度使用计划。
(五)负责廉租住房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六)为租住廉租住房的最低收入家庭支付租金补贴。
(七)监控最低收入家庭收入变动情况,适时调整租赁关系。
市、县(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在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廉租住房保障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财政、民政、建设、规划、税务、价格、国土资源和街道办事处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
(一)民政部门救助的社会特困家庭。
(二)具有城镇户口并居住5年以上的低保无房户。
(三)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且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使用面积低于7平方米的住房困难低收入家庭。
第二章 资金与实物配租的来源和管理
第六条 廉租住房资金来源,实行以政府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种渠道筹措的原则,主要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