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8年全市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宣政办〔2008〕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市水务局《关于2008年全市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意见》,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关于2008年全市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意见
(2008年2月)
为进一步巩固河道采砂专项整治成果,建立健全河道采砂管理长效机制,确保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朝着科学、有序、规范的方向发展,现就2008年全市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要认真落实各项管理责任制。
各地、各有关部门在河道采砂管理工作中要把保护河道防洪安全作为第一目标,坚持依法行政、科学管理,努力实现资源可持续利用。要认真贯彻市政府第8号令,进一步理顺河道采砂管理体制,切实落实地方各级政府行政领导责任制和相关部门分工负责制。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管理不力、不作为或乱作为造成河道破坏,影响河道行洪防洪、生态、旅游、水资源与通航安全,诱发恶性事件的,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要严格执行河道采砂规划。
规划是依法实行科学管理和规范管理的重要依据。目前,各县市区河道采砂规划已编制完成,并通过了市、县两级七部门的联合审查和审批。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采砂规划实施采砂相关许可,不得擅自调整规划可采区范围,严禁超范围开采;要切实加强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清理违规设置的砂场,确保采砂全过程规范有序。各县市区要尽快制订和上报2008年度河道开采砂石方案。
三、要规范河砂开采权拍卖工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办事程序,做到公开、公正、公平竞争,严把审批发证关,坚决杜绝发放“关系证”、“金钱证”。要总结经验教训,探索建立符合本地河道采砂管理实际的采砂许可模式。各级水务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河砂开采拍卖过程的监督,对严重失职、徇私舞弊者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绝不姑息。
四、要加强河道采砂管理队伍建设。
各级政府要不断提高河道采砂执法队伍的机动能力、快速反应能力、现代化监管能力,确保河道采砂管理水行政执法队伍人员、装备、经费的落实。要加强采砂管理人员的培训和教育工作,提高管理者政治、业务素质和廉洁行政的意识,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防止腐败现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