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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管理若干规定

  (二)县(市)区监控分中心发现瓦斯超限报警,当报警超过三分钟而未收到报警矿井的报告,值班人员应立即通过网络和传真向煤矿下达停止作业,撤出人员,进行处理的指令,并将处理结果备案。六分钟未接到回复要报告的,值班领导应在十分钟内提出处理意见下达到矿,同时报送市监控中心。
  (三)县(市)区监控分中心发现煤矿通讯中断,或出现无记录、主扇停机、馈断电异常信息,值班员要立即通过电话、传真向该煤矿发出查询指令,督促煤矿企业查明原因,尽快恢复正常,并将处理结果及时上报市监控中心。
  (四)县(市)区监控分中心值班员对市监控中心下达的“处理指令”,要迅速落实到各个煤矿,要跟踪汇报处理结果。每日上午九时前将前一天隐患处理情况汇总上报市监控中心。重大隐患要进行跟踪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和结果及时上传市监控中心。
  第二十七条 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每日要重点掌握以下数据及信息:
  (一)瓦斯超限报警矿次;
  (二)瓦斯超限自动断电矿次;
  (三)瓦斯超限报警断电后未能及时恢复矿次;
  (四)矿井主扇运行不正常矿次;
  (五)矿井局部通风机运行不正常矿次。
  第二十八条 市煤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市监控中心处理程序:
  (一)市监控中心值班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按规定填写运行日志。每班须将前日煤矿安全汇总情况浏览一遍,并认真核对运行日志和汇总记录。发现异常要详细查询,写出报告上报有关职能科室及分管领导,并备份存档。
  (二)市监控中心值班人员发现瓦斯超限报警,凡报警十分钟未消除又未接到县(市)区监控分中心报告的,要立即向所属县(市)区监控分中心(终端站)下达“处理指令”,同时通知市安监局分管领导和有关职能科室。县(市)区监控分中心(终端站)上报的处理报告应存档备案。
  (三)值班员发现煤矿通讯中断或出现无记录情况,必须通知煤矿查明原因上报,并根据具体情况下达“处理指令”,如果是煤矿操作人员因素(操作不当、删除程序、关机等),应在半小时内恢复,并将处理情况记录备案,同时按规定上报。
  (四)值班人员要认真浏览监控数据(抽查各县(市)区联网矿井传感器位置标注、传感器报警数值、基础数据录入情况),每日核对各县(市)区煤矿上传隐患处理情况,发现异常要详细查询,及时上报。每日上午10时向市安监局煤矿监管科和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传送本市煤矿异常信息及处理结果汇总表。每月1日传送上月汇总分析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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