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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管理若干规定

  第二十二条 煤矿采掘工作面移设甲烷传感器应由瓦斯检查员操作,监测电工必须提供足够的传感器电缆,保证及时随进度移设;其他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变传感器的设置位置。
  第二十三条 各煤矿井筒、大巷、采区敷设的监测电缆必须与动力电缆分开悬挂;运输大巷监测电缆悬挂高度必须保证不被电机车刮坏、不被架线弧光损伤;巷道维修必须保证不挤压和损坏监测电缆;监测电缆不得与水管或其他导电体接触。
  第二十四条 煤矿每天必须检查安全监控设备及监测电缆完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及时处理,对出现断线、混线等线路故障及其它原因造成误报警、传感器无应答的,必须在6小时内处理完。
  第二十五条 煤矿矿井监控机房处理程序:
  (一)煤矿瓦斯监测系统值班员发现瓦斯超限报警,必须立即通知煤矿调度值班室,由煤矿值班领导负责组织隐患的排查,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以传真或网络方式上报县(市)区监控分中心(终端站),书面报告必须有矿值班领导签字。在处理过程中,每半小时将瓦斯超限报警原因和处理情况进行续报,并将警报消除后的处理结果及时上报并记录备案。当瓦斯超限浓度达到3%CH4及以上时,必须由救护队组织进行排放,煤矿企业不得擅自处理。
  (二)煤矿瓦斯监测系统值班员发现系统无数据,瓦斯曲线或表格显示不正常及主扇停风、馈断电报警等异常情况,必须立即通知煤矿调度值班室,由煤矿值班领导和安全技术人员组织排查,同时报告县(市)区监控分中心(终端站)。
  (三)煤矿瓦斯监测系统值班人员收到上级管理部门的指令和处理决定书,要及时通知矿值班领导,并将处理情况每半小时上报一次,若情况消除则只报送结果,以备核查。
  第二十六条 县级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监控中心(终端站)处理程序:
  (一)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行管部门是辖区煤矿瓦斯监测监控的直接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所有煤矿瓦斯监测系统异常情况的监管,县(市)区监控中心调度值班人员要严格按照岗位责任制认真值守,通过单矿监测和多矿监测,查询工作面瓦斯浓度、局扇开停状态和设备馈断电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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