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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管理若干规定

  第十四条 各级监控中心(终端)和各煤矿监控室微机是煤矿安全远程监控系统的专用设备,任何人不得利用该机上网或打游戏,除监控中心站主机、井口调度终端机之外,不得随意连接宽带共享器及其它网络接口。
  第十五条 各监控中心(终端)和各煤矿监控室要定期备份监测数据库信息,建立数据管理制度,定期打印报表,与瓦斯日志进行对比,并经技术负责人签字。
  各级监控中心(终端)和各煤矿要建立并认真执行网络运行管理制度、值班制度、操作规程等管理制度及相关规定,认真填写运行日志,并定期对系统进行检修、维护。
  第十六条 各级网络系统及煤矿配备的IP电话,必须专门用于安全生产的调度指挥,应固定在机房和调度室并保证通讯畅通。专网内IP电话网管及号码资源分配由市监控中心统一管理。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煤矿监管部门要对煤矿监测监控系统定期组织检查,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市监控中心进行维护、检修、定期调试,出现故障,煤矿企业要及时处理,解决不了的,要及时通知市监控中心处理,保证监控系统准确、灵敏、可靠运行。
  第十八条 各级监控中心(终端)及煤矿监控室要建立设备、仪表及配件台帐、各种传感器使用管理卡片、监测装置故障登记、处理记录、检修记录、调试调校记录、装置使用月报表,及时填写并上报市监控中心。
  第十九条 各级监控中心(终端)和各煤矿企业必须配备专业人员24小时值班,每班值班人数不得少于2人,按时打印、报送监测报表;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准确及时下达处理指令,瓦斯超限报警时,必须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相关规定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上报并记录备案。值班人员必须穿着整洁,不得将有磁性和带静电的材料、绒线和有灰尘的物品带入机房。
  第二十条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装置安设的种类、数量、位置、报警点、断电点、断电范围及电缆的敷设等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及《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06)》的规定,并实行挂牌管理。

第四章 网络安全及故障处理

  第二十一条 煤矿企业的瓦斯监测系统发生故障时必须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并责成有关人员立即处理。在故障期间必须有安全措施。系统故障超过1小时,必须向县级主管部门报告。系统故障超过4小时,所在县(市)区监控分中心(终端)必须向市主管部门报告。各级系统故障超过8小时,必须严肃追查处理。各级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必须按照规定立即采取措施,有故障不报告的,视为系统无故障停止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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