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各煤矿井下分站应设置在便于人员观察、调试、检验及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硐室中,安设时应垫支架、使其距巷道底板不小于300mm,或吊挂在巷道中。
第七条 甲烷传感器应垂直悬挂在巷道上方风流稳定的位置,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侧壁不得小于200mm,并应安装、维护方便,不影响行人和行车,避开淋水和风筒出风口。
第八条 甲烷传感器的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
第九条 各煤矿要定期绘制安全监控系统图。安全监控设备布置图和接线图应标明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器、分站、电源、中心站等设备的位置、接线、断电范围、传输电缆等,并根据井下实际及时修改。
第十条 煤矿的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对安全监控仪器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断电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
第三章 网络设备运行管理
第十一条 市安监局对全市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履行监管职责。市监控中心负责对全市矿井瓦斯监控系统运行异常和瓦斯超限报警等事故隐患下达处理指令,对系统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并负责对各县(市)区监控系统的年检考核。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煤矿监管、行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使用、管理和处理各类问题的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各煤矿监控系统的年检考核。对辖区内煤矿监控系统信息监管、信息汇总、信息上报和上传。
第十三条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必须24小时连续运行,进行实时监控。接入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各类传感器稳定性应不少于15天。安全监控设备每月至少进行1次调试和校正。每7天必须使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样调校1次,每7天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每班由瓦斯检查工使用光学甲烷检测仪与甲烷传感器显示数据进行对照,并将结果汇报给矿长或矿技术负责人。两者误差大于允许误差值时,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采取措施,由监测部门负责对超过允许误差的监测设备在8小时之内调校完毕。各监测监控系统的分站、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器及其电缆,如有损坏应及时维修、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