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政府令
(第11号)
《白山市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管理若干规定》已经2007年4月27日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刘喜杰
二○○七年六月八日
白山市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白山市煤矿安全监控网络系统稳定、可靠、正常运行,发挥系统的安全保障作用,有效预防瓦斯事故的发生,依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装备联网和维护使用工作的指导意见》、《吉林省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实施细则》、《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煤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白山市管辖范围内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各煤矿企业。白山市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网络系统由白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组建,设市监控中心、县(市)区监控分中心(终端)、煤矿监控室,形成矿、县、市三级远程监控系统。监控系统主要用于监测监控瓦斯浓度、一氧化碳浓度、风速、温度、风门开关状态、馈电状态、局扇开停、主备扇开停,并实现瓦斯超限声光报警、断电和瓦斯风电闭锁控制。
第三条 白山市煤矿安全监控中心负责全市煤矿监测监控系统的联网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协调、指导各县(市)区分中心(终端)和各煤矿企业的联网运行工作。负责监测监控安全信息网络、设备、软件系统等业务的指导和设备的维修、调试,实行有偿服务,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向服务对象收取相应的费用。各监控中心(终端)和煤矿企业监测监控系统的联网运行要向网络提供商支付相应的费用,保证网络设备24小时正常运行,传递真实有效的安全信息数据。
第二章 监控系统的安装要求
第四条 各煤矿必须装备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矿井必须按规定配备不少于4人的专职管理操作人员,经过专门的技术培训,持证上岗,按特殊工种管理。煤矿安全监控传感器的数据及状态必须传输到地面主机,地面主机必须登录到白山市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并上网运行。
第五条 各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传感器的应设和实设必须达到100%,并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监测装置在井下连续运行6-12个月后,须升井全面检修,监测装置下井完好率必须达到100%。矿井监控系统必须具备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系统必须具有防雷电保护;必须具有断电状态和馈电状态监测、报警、显示、存储和打印报表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