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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市区城市建设征用农村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有关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白山市市区征收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及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发布日期:2007年6月29日 实施日期:2007年6月29日)废止

白山市市区城市建设征用农村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有关规定
(白山政令[2004]27号 2004年3月16日)


  为加强城市规划区内农村集体土地的征用管理,依法保护被征用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征用本市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农村集体土地的补偿价格,实行区片评定综合价格的办法确定。以市区商贸

  繁华区域为中心,向四周拓展,依次评价确定农用地的地类等级及其区片综合价格。

  (一)区片综合价格的评定,以农用地所处的地理位置、该地前三年平均产值、地类和人均占有耕地面积等因素确定。

  (二)区片综合价格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不包括有照房屋的拆迁补偿费。

  (三)区片综合价格的评定工作,由八道江区人民政府负责牵头,组织国土资源、物价、建设、农业等行政部门,进行区片地类等级的划分评价,并制定区片综合价格。

  二、对24号令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货币安置标准,均调整为按每人15000元执行。

  对24号令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可以办理有关农转非手续,均调整为只交纳工本费,给予办理城镇户口,享受城镇居民待遇。

  三、为了解决老有所养的问题,对1999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采取货币安置的被征用土地的失地农民,实行全员养老保险,每人投保1万元。养老保险的投保费用,由国家、集体和个人筹集,其中:国家承担20%,从土地出让金中支付;集体承担50%,从土地的征地费用中支付;个人承担30%,从个人所得的安置补助费中抵顶。对1999年1月1日至24号令发布实施期间实行货币安置的失地农民,集体承担50%,从出让金提取20%的调节基金中陆续安排解决。对不愿意投保的,其应由集体和出让金提取的调节基金承担的部分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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