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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市区城市建设征用农村集体土地补偿安置管理办法[失效]

  (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五)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六)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第十六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第三章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

  第十七条 被征用土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本办法未作规定的,由双方约定;约定不成的,由双方认可的或者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认。

  第十八条 菜地青苗(含套栽套种果树及其他经济作物)补偿,以承包合同所确定的地类为补偿依据。

  温室和大棚为一类菜地,按下列标准补偿:

  (一)常年生产蔬菜的温室菜地,每平方米15-18元;

  (二)季节性生产蔬菜的温室菜地,每平方米5-15元;

  (三)大棚生产蔬菜的菜地,每平方米5-12元。

  裸地生产蔬菜的青苗补偿,按下列三种地类标准补偿:

  一类菜地,每平方米4-7元;

  二类菜地,每平方米4-6元;

  三类菜地,每平方米4-5元。

  专业种植果树或其他经济作物的土地,以《吉林省占用林地砍伐林木补偿标准》的规定和专家的论证结果,作为补偿依据。

  第十九条 被征用土地上的果树苗木植株稠密的,由评审专家按果树达到结果龄所应保持的株距进行确认,并按评审专家确认的植株数予以补偿。果树苗木植株密度未超出结果龄所应保持的合理密度的,按实际植株数予以补偿。

  第二十条 被征用的农村集体土地上的钢砼式温室,按下列标准补偿;但是,无批准手续的不予补偿:

  (一)砖瓦结构,生产设施齐全配套的(包括有灌溉设备、锅炉暖气、水井、棉被等),每平方米35元;

  (二)砖瓦结构,生产设施齐全的(包括有灌溉设备、火墙、火炉取暖、水井、棉被等),每平方米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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