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白山市市区征收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及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发布日期:2007年6月29日 实施日期:2007年6月29日)废止白山市政府令
(第24号)
经2003年1月6日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二00三年一月八日
白山市市区城市建设征用农村集体土地补偿安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区内农村集体土地的征用管理,依法保护征地单位与被征用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土地(以下简称农用地),是指依法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民个人经营、管理的土地。法律规定不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人,是指依法成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所称的使用权人,是指依法取得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农村村民。
第四条 凡属征用本市市区城市规划区内的农用地,涉及对被征用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及其使用权人给予补偿、安置的,均适用本办法。
因城市建设需要依法征用农用地的,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征用、补偿和安置。
第五条 征用农用地是指国家为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的发展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将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改变为国有土地,并对农用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依法给予补偿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