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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城市供热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四条 热经营企业应当诚实守信,公开服务标准和服务质量,实行规范化服务,设置并公开报修服务电话,及时处理用户要求解决的合理问题。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开举报、投诉电话,及时处理用户的举报和投诉。
  第二十五条 热经营企业应当设置用户室内温度检测点,安排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用户室内温度的日常免费监测工作。应用户要求进行免费的室内温度测量,并为用户出具真实的《用户室内温度测量报告单》。
  用户对热经营企业的温度测量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要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的人员监督重新测量;对重新测量结果仍有异议的,用户有权自主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按照行业技术规范进行室内温度测量,测量费用由委托者先行支付,待调解或者诉讼后,由责任方或者败诉方承担。
  第二十六条 除另有权属或协议约定外,热网入户阀门(单位楼房入楼阀门)以内的产权为用户所有,由用户负责管理和维护。需要热经营企业维护时,由双方协商进行。
  因热经营企业的供热事故造成用户供热设施损坏的,由热经营企业负责修复。
  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房屋产权单位应当对各自管理的供热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修,保障正常运行。
  第二十七条 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保证供热,供热设施发生故障时,应当及时进行抢修,及时通知用户,并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八条 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增挂暖气片;
  (二)擅自增加水循环设施;
  (三)擅自排水放热;
  (四)擅自改变热用途;
  (五)阻碍热经营企业对供热设施进行维护、管理。
  第二十九条 供热设施属于公用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的义务,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损坏或者拆改、移动供热设施;
  (二)擅自动用阀门、仪表、除污器等设施;
  (三)在供热管道、阀门井、检查井上进行建筑活动或堆放物品;
  (四)向供热管道地沟内排放雨水、污水或倾倒垃圾、残液;
  (五)用供热设施悬挂、支撑标牌、标语或者悬挂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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