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政府令
(第14号)
《白山市城市供热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9月24日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刘喜杰
二○○七年十月八日
白山市城市供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保障热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提高城市居民生活质量,促进供用热市场有序发展,根据《
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热规划、建设、管理、经营的单位及用户,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热是指利用工业余热、地热、核能供热和热电联产、自备电站、燃煤(气、油)锅炉所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有偿提供给用户的生产和生活用热。
本办法所称热生产企业是指为热经营企业提供热能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热经营企业是指自备热源或者利用热生产企业提供的热能从事经营性供热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用户是指利用热经营企业提供的热能为其生产、生活服务的单位和居民。
第四条 供热设施是城市建设的基础设施,应纳入城市发展总体规划,使其与城市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 白山市房地产管理局为本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城市供热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城市发展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供热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制定并监督执行城市供热技术规范、服务标准、供热安全等行业管理规范,依法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障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
(四)依法审查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的经营资格,核发经营许可证;
(五)参与供热工程的立项和设计审查,按基本建设程序,对供热设施建设提出具体意见;协调热经营企业整合城市供热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