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费核定征缴工作的通知
(乌海政办字〔2007〕9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了切实加强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行为,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保险费税务征缴暂行办法》(内政字〔2000〕272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地税发〔2001〕6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费核定、缴纳期限等有关工作通知下:
一、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应于每年4月份开始首次核定各项社会保险费,各参保缴费单位应及时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首次核定手续,并持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缴费通知单》到地税部门申报缴费。首次核定后无人员增减变动的,以后每月可持《缴费通知单》直接到地税部门申报缴费;有人员增减变动的,应及时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变动核定手续,然后到地税部门申报缴费。
对未进行首次核定的参保缴费单位,可暂按上年度最后一次核定数到地税部门申报缴费。
二、社会保险费实行按月征收,缴费单位应于每月20日前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费(其中:1-3月份可暂按上年度最后一次核定数申报缴费)。逾期不缴或少缴的,从缴费期限届满次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三、缴费单位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月申报缴费的,应当在上年12月20日前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按季、按半年或按年申报缴费。对按年申报缴费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必须严格审批控制,缴费金额较大的,须报市地税局审批。未经批准,逾期不缴或少缴的,从缴费期限届满次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缴费方式一经确定,一年不变。
1、按季缴纳的期限为:每季度第二个月20日前,申报缴纳本季度社保费。
2、按半年缴纳的期限为:4月20日前,申报缴纳上半年社保费;10月20日前,申报缴纳下半年社保费。
3、按年缴纳的期限为:10月20日前,一次性申报缴纳全年社保费。
四、自然缴费人应于每年10月20日前缴清全年社保费,逾期不缴或少缴的,从缴费期限届满次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