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乌海政办发〔2007〕4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办发〔2007〕18号文件的通知》(内政办发〔2007〕76号)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药品安全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药品安全,认真落实各级政府的责任
(一)各级政府要对本地区药品安全工作负总责。要加强组织领导,把药品安全放到与食品安全同样重要的位置,切实担负起保障本地区药品安全的责任。在充分发挥药品安全监管垂直管理体制优势的基础上,建立各级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体系。市政府对各区、各部门药品安全监管工作进行定期督促检查,督促各级政府和各监管部门落实监管责任。
(二)严格实施药品安全行政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于因领导不力、疏于监管导致发生重大药品安全事件的地区,要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各级政府要完善重大药品安全事件应急机制。一旦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药品安全事件,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积极应对,消除危害,正确引导舆论,防止事态蔓延。食品监管、卫生、工商等部门要深入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巩固整治成果,净化药品市场,维护市场秩序,保障用药安全。
二、抓住关键环节和突出问题,加强监管力度
(一)抓好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和使用等关键环节。在药品生产环节上,要加强对GMP认证企业的监管,从源头上保证药品的安全。在经营环节上,重点开展对GSP认证企业的监管,分析问题,查找隐患,制定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使经营企业自觉按照GSP要求经营药品,做到防患于未然;积极推进农区和工矿区药品“两网”建设,不断加强农区和工矿区药品市场的整顿,对存在的药品安全问题做到早发现、早处理,保证广大群众用药安全有效和方便及时。在使用环节上,由药监部门牵头,卫生部门积极配合,加快“规范化药房”建设步伐。
(二)切实解决好药品安全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要下大力气解决无证经营药品、已认证企业不按照GSP要求规范经营以及制售假劣药品,虚假药品、保健品和医疗器械广告泛滥,非法回收药品等违法违规行为。深入开展疫苗、中药材、中药饮片、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等专项检查,通过严格有效的监管,规范药品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