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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五)大型水利设施。包括水库、排灌泵站工程、防洪堤防工程等。由市水务局牵头,会同有关区政府组织实施排查工作。
  (六)大型煤矿。包括设计能力或核定能力为120万吨/年以上的煤矿。由乌海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牵头,会同市煤炭局、发改委和各区政府、神华海勃湾矿业公司、神华乌达矿业公司组织实施排查工作。
  (七)重要电力设施。包括单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或规划容量80万千瓦以上的火力发电厂;停电会造成设备损害和危及人身安全的企业自备电厂;330千伏、500千伏的变电所;500千伏输电线路铁塔;不得中断的电力系统通信设施;汇集多个电源和联络线或连接不同电力系统的重要变电所;地震时必须保障正常供电的其他重要电力设施。由乌海电业局牵头,会同市发改委、经委和各有关区政府组织实施排查工作。
  (八)城市基础设施。包括燃气供应、供水、集中供热、城市道路桥梁等。由市建委牵头,会同各区政府组织实施排查工作。
  三、排查主要内容
  (一)使用中的重大基础设施的管理、运营维护和安全监管责任主体是否明确,承担维护保养、检查评估等日常管理的单位是否健全了相应的工作制度,是否认真负责地履行了职责,是否建立和完善了基础设施状况记录(台帐、档案、数据库等)。
  (二)在建重大基础设施的审批程序是否完备和合法,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及相关负责人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或资格要求,重大基础设施参建各单位是否严格执行了国家的强制性标准,并履行了相应的安全生产职责,是否按要求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职业病危害评价”,基础设施的安全设施是否按要求进行了“三同时”验收,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管是否存在问题。
  (三)重大基础设施产权单位是否建立制度化的安全隐患排查评估机制,对涉及安全的重要参数是否长期坚持监测跟踪和定期分析,对结构、材料、环境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是否进行了全面、系统的分析并做出结论,对存在的重大隐患能否及时发现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或补救措施。
  (四)重大基础设施应急管理体制和机制建设是否到位,防范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其他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是否齐备,应急措施和救援力量是否满足快速响应和紧急处置的需要。
  四、工作要求
  (一)各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制定周密的排查方案,明确具体工作目标,落实具体责任。
  (二)各牵头部门和单位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要组织一次技术安全评审,并根据情况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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