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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应急管理委员会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总指挥部所属综合机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和应急协调机构组成人员及主要职能》的通知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应急管理委员会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总指挥部所属综合机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和应急协调机构组成人员及主要职能》的通知
(乌海政办发〔2007〕4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适应我市应急管理工作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需要,市政府决定,对所属专项应急工作机构作进一步调整。现将《乌海市应急管理委员会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总指挥部所属综合机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和应急协调机构组成人员及主要职能》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次应急工作机构的调整,充分考虑原有机构已经形成的工作格局,注重与相关部门和单位业务工作的有机结合,力求使应急机构体系更加完整,相互联动更加协调,各方面的工作关系更加顺畅。
  二、各专项应急工作机构为我市应急管理委员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总指挥部)所属专项应急工作机构,分为综合机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和应急协调机构。凡原已设立并纳入新机构体系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其机构性质和运转形式均不改变,机构名称实行原名称与现名称并存的办法逐步过渡,组成人员和职能以新规定为准,但要与原有组成人员和职能做好衔接;组成人员和职能作较大调整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其机构名称、运转形式、组成人员和职能均按新规定执行;新组建的综合机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和应急协调机构,其组成人员和职能严格按照新确定的要求组建,确需调整的须报市应急管理委员会同意后统一调整。
  三、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和应急协调机构下设的工作机构(也包括原有的、新增的和与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相衔接的机构),须报市应急管理委员会审核确认。
  四、在今后的工作中,各综合机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应急协调机构,在组成人员和工作人员发生变动时,要及时提出增补和变更意见,报市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今后,除市领导外,其他人员若有变动,由市应急管理委员会自行调整,不再另行发文。
  五、保留机构的衔接情况、调整机构的调整情况、新设机构的组建情况以及其他需要报告应急管理委员会的情况,要在11月底前书面报告市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六、各综合机构、专项指挥机构、应急协调机构,在开展应急管理工作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过程中,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应急管理和应急防范处置工作,确保应急工作的高效有序。同时,要与各自的业务工作紧密结合,切实实现应急工作与常态工作相互促进,相互推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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