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指挥各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落实粮食应急措施及善后事宜;
(三)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自治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事态变化情况及应急工作的安排部署,落实好上级指示;
(四)根据需要,及时向市政府提出请求自治区政府及外市支援的建议。
第二十三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及时掌握全市粮食市场动态,向领导小组提出应急意见;
(二)按照市政府或领导小组的指示,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工作;
(三)负责应急预案实施的日常工作;
(四)协调有关部门核定实施预案的各项费用开支;
(五)完成市政府和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四条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预案要求和各自职能分工,明确责任,抓好应急措施的落实。
第二十五条 按照粮食工作政府首长负责制的要求,各区政府应根据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和领导小组的具体要求,实施应急措施,负责组织和指挥辖区内的粮食安全应急工作。
第六章 后期处置
第二十六条 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市粮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向市政府提出终止实施应急预案的建议,经批准后,终止应急措施,恢复正常秩序。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对实施应急预案工作进行总结,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粮食安全应急机制。
第二十七条 在应急状态结束后半年内,市政府按原计划规模,及时补充或申请补充已动用的各级地方储备粮。
第二十八条 审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实施预案的各项支出及时组织审计。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经审计核定的支出及时兑付和结算。
第三十条 在本预案启动期间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单位和个人,市粮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
(二)对应急工作提出重要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三)及时提供应急粮食或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