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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四、政策保障
  (十七)认真落实流通业发展的各项扶持政策。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我国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国家经贸委关于促进连锁经营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鼓励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和《内蒙古自治区加快发展第三产业若干政策的规定》等文件中关于扶持流通业改革和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认真清理制约流通业发展的现行政策,制定我市配套扶持政策,整合政策资源,加大政策落实的督查力度,对政策落实不到位和“三乱”等行为要予以严肃处理。
  (十八)制定优秀流通企业表彰奖励办法。对上缴利税好、银行信用好、安置就业成绩突出、经营行为规范、诚实守信的流通主体,每年评选一次,并进行表彰奖励,发挥示范带动效应。
  (十九)制定财政支持政策。在积极争取上级中小企业流通业专项发展基金和中小企业科技创新资金扶持的同时,我市要尽快设立流通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扶持中小流通企业快速健康发展。运用财政补贴支持现代流通方式的推广和运用;运用财政贴息等政策措施加大对农产品批发市场、物流配送中心、再生资源回收等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的力度;支持食品安全、“三绿工程”、食品检疫检测、无害化处理。发改、财政等部门要支持流通企业向自治区、国家申报流通服务业建设项目。建立和完善地方生活必须品储备制度、风险基金制度、价格调节基金制度和管理办法,确保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市区财政要安排资金,支持市区商品信息服务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维护。
  (二十)制定金融支持政策。各级金融部门要对流通企业在发展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特许经营等新型流通方式,提升流通现代化组织程度和做好市场供应、农畜产品收购等方面给予金融支持。加大对符合条件的流通企业的银行授信额度,切实解决中小流通企业融资难问题,通过再就业贷款、小额信用贷款等方式,大力支持个体流通服务业的发展。积极推广银行卡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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