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进一步落实节能法规和各项标准。认真落实《节能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节约能源法〉办法》、《可再生能源法》以及各项能耗的标准和制度。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加强管理,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
(二)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和评价考核制度。将自治区“十一五”给我市确定的GDP能耗降低目标分解到各区、重点行业和企业,实行严格的责任制,狠抓落实。从2007年开始,GDP能耗指标纳入年度干部实绩考核指标体系,作为各级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任期内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考核内容,也作为重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三)建立GDP能耗公报制度。市经济委员会、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统计局将在每年6月底向社会公布上年度三区GDP能耗、GDP电耗和工业增加值能耗等指标。各部门也要把节能降耗指标完成情况作为宏观经济形势分析和监测的重要内容。
(四)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制度。对年综合能源消耗量在3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内外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规划和新、改、扩建工程),市经委组织专家进行节能评估和专题论证,把评估论证结果作为项目审批核准的前置条件。对未进行节能评估或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项目,不得审批、核准。
(五)加强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管理。对列入国家和自治区以及我市的重点耗能企业要求编制节能规划,制定节能目标。由市经委会同相关部门对上述企业的用能情况每年进行考核,并采取抽查、通报、公报等方式对企业节能进行跟踪、指导和监督,实行奖节罚超的措施。
七、加强节能政策引导和节能监督管理能力建设
(一)加强节能政策引导。一是做好对资源节约综合利用产品(项目)的认证;凡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资源综合利用的企业或产品给予税收优惠。生产和使用国家《节能产品目录》中的产品给予税收优惠。市政府每年从财政预算列支节能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重点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和重大示范工程。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节能项目,将上报自治区和国家有关部门争取国家专项资金支持。研究制定奖节罚超政策,每年对节能降耗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为节能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二)加强节能执法监督体系建设。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加强节能监督管理体系建设的要求,加大节能监测能力和技术服务体系建设力度。加强对全市节能工作的日常监察工作,组建乌海市节能监测站,依法开展节能执法和监察(监测),强化节能执法监督职能。加强节能管理和监督队伍建设,组织开展各系统节能管理人员培训工作。
(三)加强能源统计工作。各级统计部门要切实加强能源统计工作,强化机构,完善统计制度,及时准确反映能耗水平及节能目标实现情况。要加强对GDP能耗指标数据审核,建立规模以上行业产值单耗季度统计报表制度,定期公布规模以上行业产值单耗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