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开展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
(乌海政发〔2006〕13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开展节能工作的意见》(内政发〔2006〕71号)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确保“十一五”节能目标的实现,结合乌海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节能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我市作为自治区第一个高载能工业基地,是一个以第二产业为主的工业城市,产业能耗高,原材料工业占的比重大;资源综合利用水平低,产品科技含量和附加值小;企业管理制度、专业队伍、政策措施等基础工作薄弱。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高能源利用率,构建和谐社会,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给我们提出了艰巨的任务。不仅能源、化工、建材、冶金等支柱产业和重化工基地的发展需要大幅度降低能源消耗,而且农业、商业、建筑、交通以至整个社会的发展,都需要转变观念,节能降耗,以适应构建资源节约型社会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各区、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节能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节能降耗作为我市“十一五”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实。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决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节能利用效率为核心,以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调整经济结构和加快技术进步为根本,以法治为保障,以提高终端用能效益为重点,突出抓好组织领导、全员参与、政策引导、调整产业、技术创新、加强管理等为主要内容,以较低的能耗实现我市“十一五”末再造两个乌海的战略目标,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把节能作为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重要内容;坚持节能与开发并举;坚持节能与结构调整、技术进步、加强管理相结合;坚持市场机制与宏观调整相结合;坚持依法管理与政策激励相结合。
(三)主要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