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对拆迁成本高、收益低的“死角”地段开发改造项目,须享受本优惠政策以外优惠事宜的,市政府实行“一事一议”的办法研究确定减免事项。
(五)列入上述开发范围的建设项目,在工程设计、工程监理上,可以自行选择有资质的设计、监理企业,并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三、具体要求
(一)凡享受优惠政策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履行法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和公用事业的项目,应采取招投标的形式确定施工企业。
(二)建设单位必须按批准的建设项目性质、建设规模、规划设计方案等进行工程建设;建设期限不得超过2年(特殊情况除外)。道路、环卫、消防、给排水、供热、供气、绿化、硬化、亮化、美化、物业管理等市政基础设施和公用配套设施必须同时建设完善,不准随意变更。
(三)对于享受优惠政策但不按规定要求建设、弄虚作假套用优惠政策的建设单位和项目建设达不到综合验收备案管理要求的,一律不予办理规划、土地及房地产产权等相关手续,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市政府研究,追缴所减免的各项费用和已返还的土地出让金及各区政府同意返还的税金,并予以通报,3年内不再批准其新的建设项目。
(四)国土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已批准的城区改造开发项目土地使用情况的监管。对超出合同约定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依法从高征收土地闲置费,并责令限期开工、竣工;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对虽按照合同约定日期动工建设,但开发建设面积不足1/3或已投资额不足1/4,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按闲置土地处置。
(五)发改、建设、规划、国土、环保、人防等各行政主管部门要热情服务,严格执法,对所有的建设项目必须出具合法、有效的收费依据,否则建设单位有权拒绝交费;同时要加强对已享受优惠政策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四、乌达区、海南区可在本优惠政策的基础上提出新的优惠办法,报市政府审批。
五、本通知由乌海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六、本通知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乌海市城区改造开发优惠政策》(乌海政发〔2003〕1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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