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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海市城区改造开发优惠政策》的通知(2006)

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海市城区改造开发优惠政策》的通知
(乌海政发〔2006〕4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乌海市城区改造开发优惠政策》已经市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 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七月一日

  乌海市城区改造开发优惠政策

  为加快城区改造开发步伐,提高城市品位,增强其吸引力、辐射力和综合服务功能,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一、 适用范围
  凡在本市建成区内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改造开发项目,均享受本优惠政策。
  (一)凡按照城市统一规划,成片改造开发的总建筑面积不少于30000平方米的建设项目。
  (二)新建单体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且建筑层高在10层以上的建设项目。
  (三)经市政府批准建设的大型公共重点项目及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公益性建设项目。
  二、 优惠政策
  (一)收费标准:
  1、供热增容费,按每平方米40元收取;
  2、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每平方米10元收取;
  3、建安工程劳保调节费,按工程总造价的0.5%收取;
  4、建设工程交易费,按工程总造价的0.5‰收取;
  5、城市道路(建筑施工)临时占道费,减半收取;
  6、土地评估费,减半收取;
  7、土地登记费,减半收取;
  8、工程质量监督费,减半收取;
  9、施工图设计审查费,减半收取;
  10、房屋买卖交易手续费(回迁户不予收取),减半收取;
  11、房屋评估费,减半收取。
  没有列入上述范围的收费项目,除国家和自治区及市政府有新的规定外,一律不予征收。
  (二)土地实行挂牌出让,挂牌收入所得上缴财政专户,其中80%返还用于拆迁,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监管;市、区两级各留10%作为项目保证金,待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后再予返还。成交价超出底价部分,海勃湾区的项目上缴市级财政;乌达区和海南区的项目返还区财政,专项用于城市建设。
  (三)已批准享受乌海政发〔2003〕18号文件优惠政策、且拆迁完毕的项目,仍执行原优惠政策;新取得拆迁许可证,执行新的《乌海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暂行办法》的项目,享受本优惠政策,其中税收优惠政策由各区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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