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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在城区改造开发中拆迁房屋建筑物管理的通知

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在城区改造开发中拆迁房屋建筑物管理的通知
(乌海政发〔2006〕38号)


市府各部门,各事业单位:
  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结合《乌海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乌海政发〔2004〕56号)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加强对城区改造开发中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拆迁房屋建筑物的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所拆迁房屋建筑物,原则上只接受土地开发商的货币补偿。货币补偿全额上缴国库,主要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接受非货币补偿的,由被拆迁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报市政府分管财政的副市长批准。
  二、被拆迁单位新的办公用房问题,尽量在本系统内调剂解决。本系统内无法解决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市政府解决。
  三、原则上土地开发商向被拆迁行政事业单位补偿的金额或建筑数量(价值),不低于同一或近期相邻改造开发区域的平均拆迁补偿金额或建筑数量(价值)。
  四、拆迁补偿的金额或建筑数量(价值),首先由被拆迁单位报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审批。市财政局对拆迁补偿的公允性进行复核,并监督拆迁补偿金缴入国库。市财政局审批前,任何单位不得实施拆迁。
  五、被拆迁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要加强对非货币补偿的监督,保证拆迁补偿协议全面落实和非货币补偿物及时入账。
  六、被拆迁单位申报市财政局审批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处置资产的报告;
  2、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
  3、房屋拆迁公告;
  4、房地产评估报告;
  5、拆迁补偿协议书(本协议在市财政局批准后方可生效);
  6、市财政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七、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所占用土地未挂牌出让的房产转让,仍按照《乌海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五章的规定办理。
  八、如违反本规定,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乌海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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