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乌海政发〔2006〕2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06〕1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各区、市直行政执法部门将行政执法依据梳理结果务必于2006年4月15日前报送各级人民政府法制办审核,报送书面表格时一并报送电子文本(统一使用Excel格式),以便通过相关媒体向社会公布。
二、分解行政执法职权工作必须于2006年6月15日前完成。各区行政执法部门将结果报区政府法制办备案;市直行政执法部门将结果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三、各区人民政府,特别是作为全区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试点地区的海勃湾区,要结合本区实际,严格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要求,制定实施方案,并于4月15日前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各区、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各区人民政府和各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负责地做好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日常工作,切实负起组织协调、监督指导、评议考核、政策研究、制度建设和情况交流的责任,以迎接自治区人民政府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的全面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