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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委、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

  按照“主动服务、提前介入、源头参与、全程监督”的要求,切实加强环境监督管理。认真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法和“三同时”制度,推行环境准入和强行淘汰制度,建立以环境总量、容量为基础的建设项目审批机制。对超过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量的建设项目;对不能达标排放或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总量的企业、未完成污染源限期治理任务的企业、未办理审批验收手续的企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企业,一律不准新建项目;对环保基础设施不完备的经济开发区,不得批准入区新建项目;各类专项规划都要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从源头上把好环保关。对不履行规划环评的地区和单位,审批机关不得审批其规划和规划中涉及的项目。认真做好各类开发区的环境监管,把环保要求落实到开发区建设的规划中。强化建设项目中后期环境管理力度,从源头上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十九)加强环境保护能力建设。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环境保护队伍建设,要选派政治觉悟高、业务素质强的领导干部充实环境保护部门,下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党组的同意。市、区环境监测站要分别在2008年、2010年达到国家环境监测标准化建设要求。各级政府要根据每年排污费征收情况安排一定比例用于环境保护部门能力建设;环境执法的罚没收入,主要用于环境保护执法的经费补助。
  各级政府要把环境保护投入作为公共财政支出的重点,在确保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的同时,努力增加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循环经济试点和监管能力建设的资金投入。要建立政府主导,金融机构、企业、个人、社会多元化的环保投入保障机制,积极争取国家和自治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支持,要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城乡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投入,保证环保投入的增长幅度高于经济增长速度。环境保护部门要按时足额征收排污费,运用经济杠杆促进排污单位治理污染。
  (二十)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环境保护工作。
  环保部门要将环境质量状况、企业排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等情况向社会公开,企业要公开环境信息,接受公众监督。对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重大决策和开发建设项目的决定,通过听证会、论证会或社会公示等形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新闻媒体要定期向社会传播环境质量状况和环境保护重大事项,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要鼓励、支持公众参与有益于环境保护的行动及对环境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完善“12369”环保举报电话投诉制度,妥善处理群众投诉,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坚持政务公开和行风评议等制度,保证环保执法公开、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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