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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委、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

  (十四)加强固体废弃物和辐射环境污染监管。
  大力发展以煤矸石、粉煤灰、炉渣、冶炼废渣为原料的新型产业,提高工业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率。发改、经济、环保等部门要立即着手制定《乌海市固体废物综合治理战略规划》,推进固体废弃物的监管和综合利用。各工业园区要在2007年底前,建成工业固体废弃物集中贮存场,实现集中处置。以强化放射源环境监管为重点,对放射源实行终生唯一编码,建立放射源数据库,落实辐射安全许可证制度,严格废弃放射源安全送贮。以无线通讯、广播电视、电力三大行业为重点,控制和降低人群密集区的电磁辐射污染。
  (十五)建立健全环境预警体系。
  要进一步完善覆盖全市的水质、空气、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实现全市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的动态监测和监控。调动全社会资源,对突发性污染事故进行预警,增加应急体系的覆盖性、机动性、及时性、联动性。加快数字环保建设步伐,提高环境监管的科技含量。到2008年,入黄排污口全部实现在线监测、监控,90%以上重点工业烟气实现在线监测、监控,对90%以上功能区和交通干线进行在线监测。对黄河乌海段、经济开发区和全市环境质量进行预测和预报。建成以市级环境预警应急监控中心为龙头,海南、乌达、海勃湾以及经济开发区等环境监测站为依托的覆盖全市、辐射周边的环境应急监控网络。
  五、加强环境保护的保障措施
  (十六)进一步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切实把环境保护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本部门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重要责任人。各级政府要定期听取环境保护工作汇报,研究解决重大环境问题,确保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各级政府每年要向同级人大、政协报告、通报环境保护工作。政府各部门要依照各自职责,加大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支持力度,形成齐抓共管的管理机制和工作合力。
  (十七)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要围绕制约经济发展、危害群众健康、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环境问题,深入开展打击违法排污专项行动,严肃查处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环境违法行为,切实解决执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等问题。对违反环境保护法规制度、不能达标排放、超总量排污、严重污染环境、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企业,环保部门可会同发改、经济等有关部门依法采取限期治理、停产整顿、关闭等措施。对严重污染企业实行挂牌督办,责令其限期治理和停产整治。各级政府对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和履查履犯、恶意排污的企业,要坚决关闭。进一步加强相关部门联合执法,完善执法信息通报、联合办案和案件移交移送移办等制度,发改、经委、规划、国土、环保、公安、工商、电力、交通、金融等部门要加强协作,加大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标准的企业,发改、经济等部门不予立项,规划、国土部门不予规划、供应土地,电力部门不予审批用电负荷,金融部门停止信贷,工商部门不予办理工商登记。对列入关停取缔的企业,工商部门不予年检,逾期未关停的吊销营业执照,供电、供水部门依法停止供电、供水,交通运输部门停运其产品,切实解决环境执法难的问题。
  (十八)加大环境监督管理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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