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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委、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

  (六)科学编制区域环境规划,促进区域经济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
  各区、有关部门要根据开发现状、资源禀赋、环境容量、区域功能、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 “十一五”发展规划,划分优先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等4类主体功能区域与行业,明确不同行业、区域的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在环境总量有限、自然资源供给不足而产业层次和技术含量较高的行业和大型企业实行优化发展,形成一个有利于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产业体系。在环境仍有一定总量、原材料与所用能源较为丰富、发展潜力较大的行业和大型企业实行重点开发,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做到增产不增污。在生态环境脆弱的地区和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实行限制开发,要坚持保护优先,合理选择发展方向,发展特色优势产业,确保生态功能的恢复与保护。在自然保护区和具有特殊生态保护价值的区域,依法实行保护,严禁不符合规定的任何开发活动。要依法对各类开发建设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决策,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论证。
  (七)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要把《乌海市循环经济发展规划》作为编制各项发展规划的重要指导原则,制定和实施循环经济推进计划。要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在重点行业、经济开发区和农业开发区培育一批循环经济典型企业。充分利用我市能源、化工、建材、特色冶金等产业优势,加强产业之间、企业之间的循环链建设,合理延长产业链。强化对各类废物的循环利用。以清洁生产为重点,推动企业内部循环,主要工业企业要普遍推行清洁生产,对生产、使用、贮存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和超标排放污染物企业,实现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以产业链建设为重点,建立企业间资源再利用和再循环,推进园区内部循环。以生产和消费为重点,推进全社会的经济循环。要认真开展循环型企业、环境友好企业、安静居住小区、绿色社区创建工作,逐步建立完善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支撑体系。
  (八)以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为重点,确保完成国家的约束性指标。
  严格执行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市环境保护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市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并将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各区政府和排污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和排污单位不得突破总量控制指标。各区人民政府和重点企业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减排情况每年向社会公布。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从本地区和本行业调剂获取,对无环境容量又不减少现有排污总量的区域和企业严禁新上污染项目。全面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强化排污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以排污许可证制度落实总量控制指标,严格禁止无证排污、超标排污和超总量排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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