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认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消防法律法规等知识的培训。有关行业、单位要大力加强对消防管理人员和消防设计、施工、检查维护、操作人员,以及电工、电气焊等特种作业人员、易燃易爆岗位作业人员、人员密集的营业性场所工作人员和导游、保安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培训合格上岗制度。各有关部门要责成用人单位对农民工开展消防安全培训。从2007年起,对全市范围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管理员、建(构)筑物消防员、危险化学品保管员要按照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安厅《关于对消防管理员等职业从业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通知》(内劳社办〔2005〕111号)(以下简称职业资格证书)的要求,在全市推行消防职业资格管理制度。加强对派出所民警开展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和培训,公安部门内部要实行全警消防培训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执法岗位资格制度;派出所民警要加强对社区管理人员、居委会主任以及居民的日常宣传培训工作,组织辖区小区域消防联防组织定期开展防火检查、灭火和疏散演练、消防器材维护使用等工作。消防部队每季度都要举办一次消防志愿者消防安全检查、火灾报警、法律知识学习、体验消防部队生活的活动;每年要对专职消防队进行一次全面的培训考核,对企事业单位、村镇、社区等义务消防队每年开展一次专业培训。依托乌海消防职业人才库,加大消防职业资格管理力度,凡未取得消防职业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不得从事消防设施安装、调试、维护、操作、销售、维修、生产和安全管理等工作。
21、切实维护公民的消防安全权益。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切实措施,保障公民对火灾危险的知情、监督、投诉、举报等的权利,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的重大火灾隐患及整改情况。公安消防部门要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电子邮件地址,认真受理并及时依法查处公民对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要切实承担起依法维护相关人员消防安全权益的责任。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和为公众服务的场所,要采取公告、广播、设置警示牌等方式告知公民火灾危险和保护生命财产安全的方法。
七、建立健全考评机制,严格责任追究制度
22、建立健全考评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消防工作作为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实绩考评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消防工作绩效考评机制和奖惩激励机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建文明城市(镇、村、社区)和平安地区等考评范围,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机制,每年进行检查考评。各区人民政府每年12月20日前要将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向市人民政府作出专题报告,公安消防部门要会同有关单位,对各地区消防工作进行督促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