⑽广电部门要充分发挥媒体的作用,进一步做好消防安全宣传,对日常开展的消防监督检查和专项治理,要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形成全社会关注消防安全的良好氛围。
11、严格加强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确定的职责分工,依法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对消防产品市场整顿和规范的力度。严禁生产、销售、进口、使用未取得市场准入证书的消防产品。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违法行为。要建立全市消防产品信息库,定期发布消防产品市场准入信息和质量信息。消防产品生产企业要实行不合格消防产品主动召回制度。
12、进一步建立健全重大火灾隐患立案销案和挂牌督办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消防责任单位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依法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整改和消除重大火灾隐患。公安消防部门对检查发现和群众举报、投诉并经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要立案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同时提请当地人民政府挂牌督促整改。当地人民政府要明确整改责任,责令限期整改。下级人民政府要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情况,对未按期整改完成的,上级人民政府要明确整改责任并备案督办。对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上级人民政府要直接挂牌督办,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停业,当地人民政府应在接报后7日内作出决定。对自身确无能力整改的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有关单位要及时报请本行业或本系统管理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确定整改措施,并认真落实。
四、加强公共消防安全基础建设,提高全社会防控火灾的能力
13、切实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各区人民政府在做好城镇和工业园区消防规划编制的基础上,要确保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城镇和工业园区建设规划同步实施。对于缺少消防规划内容或消防规划不合理的城镇总体规划,不得批准。2007年底前,海勃湾区千里山镇、海南区巴音陶亥镇要完成消防规划编制任务;2008年底前,海南区拉僧庙镇、乌达区巴彦淖尔镇要完成消防规划编制任务。乌海市滨河新区消防规划要与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
城市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城市新区建设、旧城改造工作必须实现“三同时”(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结合旧城改造,研究解决消防设施布局不合理、防火间距不足、耐火等级低、消防水源保障等的问题,提升公共消防安全水平。各区在建设中,必须严格依据城镇规划和工程建设标准组织实施,对于规划中确定的消防站用地,不得以任何名义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对于规划中确定的消防通道,不得以任何借口堵塞、占用。各区建设主管部门要将公共消防设施纳入年度城市基础建设和改造计划;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城乡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列入年度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予以立项;各区政府要做好消防车通道、消火栓、消防水池等消防供水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工作;并保证其经费投入。各区每年要对城市公共消防设施进行至少组织1次检查维护,确保公共消防设施完好,各区政府所在地消火栓建设数量必须达到国家规定标准,新建城区、旧城改造和开发区的公共消防设施也要同步建设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