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级人民政府要深入贯彻中央1号文件中有关切实加强农村消防工作的重要精神,结合新农村建设实际,制定新农村消防规划和意见,切实加强对农村防火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农村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抓好农村消防工作试点,因地制宜,分类指导。要充分发挥镇公安派出所的作用,积极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消除各类隐患,指导农区落实各项防火措施;制定防火安全镇规民约,建立多户联防等自我管理机制,实行群防群治。
(2)狠抓社区消防工作。尽快制定《全市社区消防建设标准》,对现有社区要完善消防功能,新建社区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充分发挥社区管理单位、居委会、社区中介组织、自愿者队伍以及驻社区单位的作用,逐步实现社区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宣传、自我服务、自我保障”。2007年,原有社区警务要将消防工作纳入管理范围;2008年20%的社区要达到自治区民政厅、公安厅规定的消防安全社区建设标准。
三、整治重点环节,预防和消除火灾隐患
9、坚决整治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各区人民政府对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等重大火灾危险源,要限期搬迁;对无法保证消防安全的,要责令停止使用。在制订近期建设规划和城镇房屋拆迁计划时,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落实重点场所和部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人员密集场所,要责令限期整改;对不能保证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要责令停止使用。
10、建立火灾隐患整治的长效机制,加强对火灾隐患的源头控制。
⑴发展改革部门在制定国民经济发展规划时,要坚持协调发展,有效统筹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加快城乡消防规划、消防供水、消防装备、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步伐,保证公共消防设施与城乡基础设施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
⑵公安机关要指导公安派出所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规定(试行)》,认真履行消防监督职责。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实行所长负责制和民警负责制,要确定一名领导分管消防监督工作,将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纳入责任(社)区民警的职责范围,负责对辖区内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及公安消防机构确定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之外的单位消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做好对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和考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