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州民政局、财政局关于加强州级社会福利事业单位收养(治)公费院民管理意见的通知
(伊州政办发〔2007〕146号)
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霍尔果斯、都拉塔口岸管委会:
州民政局、财政局《关于加强州级社会福利事业单位收养(治)公费院民管理的意见》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关于加强州级社会福利事业单位收养(治)公费院民管理意见
(州民政局、州财政局)
为了加强州级社会福利院、精神病院、光荣院(以下简称三院)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公费院民收治,确保符合“三无”条件的精神病患者、孤老、孤儿、残疾儿童得到合理救治,为“三无”人员提供生活学习、治疗的场所,维护社会秩序、促进安定团结。现将州级社会福利事业单位收养(治)公费院民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公费院民条件及对象
州本级公费院民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三无”条件。即无依无靠(无法定抚养人或赡养人)、无家可归、无经济来源条件的精神病患者、孤老、孤儿、残疾儿童。法定抚养人或赡养人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近亲属。
(二)其原法定抚养人、赡养人或送养人为州级单位的。
公费供养的精神病患者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必须有具备资质鉴定的部门的精神病症的合法鉴定。
(三)符合“孤老”优抚对象条件。即无依无靠在乡伤残军人、在乡孤老军人。其法定供养人为州直各县市。
二、公费院民审批程序
对符合收养条件的公费供养人员,由送养单位或送养人向州民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被送养人户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州级有关单位的有效证明资料,精神病患者还必须有具备资质鉴定的医疗部门出具的合法鉴定,经州民政局和州财政局共同审核,对符合收养条件的,州民政局和州财政局联合下达同意收养批复文件,“三院”根据文件确认公费院民。
对确实无条件收养(治)公费院民的县市,由县市民政和财政部门落实资金来源,报县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以正式文件向州民政局和州财政局申请,州民政局和州财政局联合审核批准后下达批复文件,“三院”应同时与县市民政部门签订收养合同,该公费院民生活及治疗费用,按照现行财政“分级管理、分灶吃饭”的管理原则,由申请单位或申请人所在县市政府承担,并按照“三院”收费标准,逐年自行缴纳,直至该院民有人领养为止。州光荣院收养的各县市无依无靠在乡伤残军人、在乡孤老军人费用,从上级安排的抚恤补助资金中支出,由各县市按程序向州光荣院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