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直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技术人员及普查培训教师参加自治区组织的普查培训并负责各部门、县市(口岸)普查人员的培训,做到所有普查工作人员都经过培训。培训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培训(2007年11月)。对各级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组织分级培训,使其能正确地开展普查工作和上报数据。培训内容主要是:污染源普查方案的内容,普查范围和主要污染物,普查技术路线,普查方法,各类普查表格和指标的解释、填报方法,普查数据录入软件的使用,数据库的管理和普查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等。
第二阶段培训(2007年12月)。根据普查中发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培训。培训内容主要是:普查数据的汇总、审核,普查数据的录入和污染源数据库的建设,普查的质量保证,普查成果的开发利用等。
(五)质量保证
州直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照国家、自治区普查数据质量控制文件,确定州直普查工作评价的标准,指导州直普查质量控制工作。
各部门、县市(口岸)污染源普查机构要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州直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规定,建立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设置质量控制管理专人,并对污染源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
制定污染源普查各项技术规定,要吸收相关行业或领域的专家参加,对污染源普查方案和重要技术规定进行评审和论证,确保污染源普查各项技术方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州直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污染源普查数据的质量核查工作,在各主要环节,按一定比例抽样,抽查结果作为评估州直各部门、县市(口岸)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的依据。数据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要重新调查。
(六)宣传动员
制定“州直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宣传方案”。各部门、县市(口岸)要按照要求,结合实际制订宣传方案,深入开展污染源普查的宣传工作。要根据普查不同阶段宣传的重点,采取生动活泼的形式,确保宣传效果。
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重点调查产业活动单位应当设立污染源普查机构,负责本产业活动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工作。其他各类法人单位应当指定相关人员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各有关单位应当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普查员。吸收、利用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的研究成果及力量为污染源普查服务。
五、普查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