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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州直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州直各相关部门也要成立开展普查工作的工作机构。
  各县市人民政府、口岸管委会都要设立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州直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的污染源普查工作,并适时报告普查工作进展情况。
  在普查中可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居民委员会和有关教育单位临时聘用部分普查员。
  兵团四师污染源普查按照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要求,自行组织实施。
  (三)部门分工
  普查工作由州直普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州环保局牵头,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各自分工,负责本系统污染源普查工作。
  环保部门负责拟订污染源普查方案和不同阶段的工作方案,组织人员培训,负责污染源的监测、指导,督促检查各地污染源普查工作,对普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结果发布,组织普查工作的验收。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污染源的普查工作。负责编制重点工业源(占州直污染物排放量65%以上的工业企业,名单由州环保局根据调查进行划定)普查方案并做好工业源的普查。
  发展计划委配合做好工业源的普查及污染源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经贸部门负责编制一般工业源(非重点源)普查方案并做好工业源的普查。
  财政部门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宣传部门负责制定污染源普查新闻宣传方案,组织开展污染源普查新闻宣传工作,配合做好新闻发布会及有关宣传活动。
  公安部门负责编制机动车排气污染普查方案,完成对机动车污染的普查及相关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农机部门负责编制农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普查方案,完成对农用机动车污染的普查及相关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建设部门负责编制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厂(场)、集中供热等城镇基础设施源的普查方案,完成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厂(场)、集中供热等城镇基础设施源的普查。
  农业部门牵头,畜牧、水利部门配合,负责编制农业源、畜牧养殖污染源和渔业源的普查方案,并完成对农业源、畜牧养殖污染源和渔业源的普查。
  工商部门牵头、环保部门配合,负责编制生活源普查方案,完成生活源的普查。
  旅游管理部门负责编制旅游景点污染源普查方案,完成旅游景点污染源的普查。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编制矿产资源开发污染源普查方案,完成矿产资源开发污染源的普查。
  统计部门负责审定污染源普查表,参与普查总体方案设计,协同环保部门做好数据统计和分析工作。
  (四)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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