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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关于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发布日期:1994年12月30日 实施日期:1995年3月1日)废止

江苏省关于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
(1984年10月31日江苏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1985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贯彻实行男女平等的原则,抚育、培养儿童健康成长,充分发挥妇女在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中的重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刑法》、《婚姻法》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公民都有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和侵犯的职责。

  坚决制止和惩处一切侵犯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二条 保护妇女婚姻自由的权利。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转亲和换亲。禁止干涉丧偶妇女、离婚妇女再婚与不再婚的自由。反对给未成年人订亲。凡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按《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处理。

  第三条 男女双方登记结婚后,如男方成为女方家庭成员的,任何人不得干涉、歧视和刁难。凡符合国家户口管理规定的,女方所在地户口管理机关应准其将户口迁入。

  男方成为女方家庭成员后,应和女方共同履行应尽的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并依法享有各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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