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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伊犁州使用国家开发银行中小企业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二条 中小企业贷款项目实行报告制度。各用款企业应加强财务管理,建立信息反馈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收集、汇总工作,及时向州经营公司报送信息材料。

第七章 还贷风险准备金的设立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为保证国家开发银行中小企业贷款本息归还,伊犁州建立政府信用贷款还贷风险准备金制度。
  第二十四条 还贷风险准备金的来源:
  (一)各县(市)财政根据贷款发放总额的10%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还贷风险准备金。
  (二)承担还款责任的用款企业按贷款发放总额的2%安排还贷风险准备金。
  第二十五条 还贷风险准备金的归集。
  (一)州经营公司在国家开发银行新疆分行设立中小企业还贷风险准备金专户,用于归集伊犁州信用贷款还贷风险准备金。
  (二)州财政局及各县(市)财政局在预算中安排还贷风险准备金,按时拨入还贷风险准备金专户。
  (三)用款企业按时将还贷风险准备金存入还贷风险准备金专户。
  (四)州经营公司根据已发放的中小企业贷款数额,预计下年度新增贷款规模,并在每年12月提出次年还本付息的还贷方案,报州人民政府审定。
  第二十六条 还贷风险准备金的管理。
  (一)各县(市)财政确保在每年3月20日前,向州经营公司设立的还贷风险准备金专户留存贷款发放总额的10%还贷风险准备金。
  (二)用款企业确保在每年3月20日前,向州经营公司设立的还贷风险准备金专户留存贷款发放总额的2%还贷风险准备金。
  (三)还贷风险准备金专户由州经营公司进行日常管理,单独核算,执行现行的会计制度,并接受州人民政府的监督。
  (四)还贷风险准备金专户应符合国家开发银行的要求,接受国家开发银行新疆分行的日常监督。
  (五)建立州经营公司自查、财政部门监查、审计部门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四层监管体系。
  第二十七条 各县(市)应严格按照本管理暂行办法建立县(市)财政还贷风险准备金,由县(市)人民政府出具承担还贷风险准备金的承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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